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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的主体包括什么

时间:2024.09.09 标签: 金融保险 银行纠纷 阅读:1398人
律师解析:
恶意透支的当事人主要涵盖了信用卡的实际持有者,即在法律上被视为信用卡的拥有者,他们会以自身的名义来使用这张信用卡进行各种消费和提款等金融交易活动。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如果有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或者利用伪造身份证明文件来申请信用卡,然后再进行恶意透支的话,那么此类人士也是会被视为恶意透支的责任人予以追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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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具体形式包括但不仅限于: 1、超过了约定的还款期限,即未能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2、超越规定的透支额度,也就是说,超过了信用卡章程所......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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