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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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信用卡诈骗罪的确立,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如下类型的关键证据支持:首先是与信用卡相关的各类信息,具体包括被伪造、盗窃或者未经许可而获取到的信用卡信息;其次是反映出现异常情况亦或是存在欺诈行为的银行以及商铺之间的交易记录;再次是能够确认犯罪嫌疑人身为非合法持卡人或者并未获得有效授权而使用他人信用卡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及资料;第四点则是从诸如受害者、商家乃至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等多方面收集而来的证人证言;除此之外,还有可能涉及到骗局实施过程中的通讯记录和行为痕迹,例如短信、电邮、通话等方式的通信内容;最后是由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供述,虽然这并非必要条件,但是其承认与否对于整个案件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影响。

在对涉嫌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定罪与量刑过程中,需具备以下关键性证据:其中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伪造、作废、冒用以及恶意透支等信用卡原本及其照片;相关证人的详细证词;受害者的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与辩护解释;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现场勘察、检查、辨认以及侦查试验等相关笔录;包括录音录像在内的各种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等。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被害人认定所需的证据问题在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定罪量刑时所需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首先是犯罪嫌疑人自身的供述与辩护;其次是受害者或被害方的陈述;第三种证据为目击证人所提供的证词;第四个方面则涉及到作案过程中所采用的伪造、作废、冒用以及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原件及其照片样本;此外,还需具备司法审计报告以及文检鉴定结果;最后,记载有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等也属于重要的证据之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所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都可视为证据。具体来说,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然而,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查证核实,确认其真实性后,方可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信用卡诈骗罪之事实认定所需证据有哪些在确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过程之中,必须要依靠有力的证据来证实下列九项重要的事实:第一,确认被告人和受害者的个人身份信息;其次,应当明确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真实存在;然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确实是由被告人亲自实施的;接下来,需要判断被告人是否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是否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动机,以及实施犯罪的具体目的;再者,还需了解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手段、造成的后果以及案件的起因等相关细节;此外,还应考虑到是否属于共同犯罪或犯罪事实之间是否存在某种联系,以及被告人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及发挥的作用;最后,还需明确被告人是否有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以及与此相关的涉案财物处理情况和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事实。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取证策略针对涉及到行为人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公安机构、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银行都可在取得证据方面紧密合作,只有当这些证据明确指向该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事实后,才能对嫌疑人实施相应的刑事处罚。在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如果涉及到的金额达到或超过了一定的程度,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判处行为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的刑罚,同时还需向其征收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