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民事执行程序中,当某方
当事人面临
刑事拘留时,
拘留期限通常不会超出37天这个范围。
刑事拘留作为一项暂时性的司法行为,公安部门有权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适用。
如果公安机关认定有必要对
被拘留人员实施
逮捕,他们会在拘留
期限届满前的三日内提交相关申请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
不过若实际情况较为复杂,经过特别评估后,其请求批准的时间可能会相应地延长一到四个工作日。
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来说,延长拘留期限的可能性则可达到三十天之久。
而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逮捕申请书之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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