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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强奸罪的直接正犯怎么处理

时间:2024.09.05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奸辩护 阅读:1417人
律师解析:
妇女不具备成为强奸罪的直接行为人(或者说实行者)的资格,主要原因在于强奸罪的行为主体通常为男性。
然而,妇女却有可能成为强奸罪的共犯,例如通过教唆或协助男性实施强奸行为等方式参与其中。
在此种情形之下,对妇女的惩处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具体作用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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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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