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置问题上,任何一方都是有权利行使的,然而,这仅限于因日常生活所需而处理财产的情况。但是,当涉及重大事宜,诸如变卖或转让夫妻共同财产时,就必须先获得配偶的同意,然后才能依法行使这种处置权。若没有得到配偶的首肯,那么当事人个人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

对于婚姻关系中的财务问题,要是一方背着另一方背了债务,但是另一方对此不知情,那要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要是债务没有用于家庭的日常生活,不知情的一方还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不想一起承担这个债务,那这种情况通常会被看成是背债一方的个人债务,不知情的一方就不用还这个钱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负债,但对方不知情,该债务是否需要共同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债务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通常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是双方共同的意愿。

对于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借款的情况,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借款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即使另一方不知道,法院通常也会将其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因为维护家庭生活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因此涉及的相关费用也需要共同承担。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借款,如果这笔借款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即使另一方不知道,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需要一起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如果这笔借款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而是用于个人支出,那么就属于个人债务,由借款的一方自己承担还款责任。具体情况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