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面临
离婚风波之时,负债是否须得夫妇双方共同负担,这便需依具体情况进行严谨评估。
一般而言,若该项
债务确属夫妻共同所负之债,则理应由夫妇二人共同担起此项责任。
这个范畴内的
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夫妇双方共同签署的债务;
其次,夫妇一方在事发后予以承认并同意承担的债务;
再者,夫妇一方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
然而,若某笔债务系夫妇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产生,且此种行为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
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确实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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