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旦夫妻
协议离婚且
房屋所有权已经依法转让至女方名下,假如男方在此之后产生的
债务并非源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经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用途,则此项债务的清偿应纯粹依赖于男方的私有财产或者
离婚后所得。
然而,如果这笔债务在尚有婚姻关系存在时就已然产生,并且是用于维护家庭共同生活费用、支持共有的生产业务运营以及符合夫妇双方共同意愿的开销,此时女方便有必要承担起连带偿还的法律职责。
然而,若房屋所有权已经依法转让至女方名下,并且能够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该房产属于女方个人所有,那么通常情况下,这部分财产将无需用于抵偿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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