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中,检察机构被赋予了对案件进行审查和提起公诉的权力,因此它同样拥有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性措施的决定权。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审判环节上法院亦具备决定取保候审的权利,然而在本文所讨论的话题范围内,我们主要聚焦于检察机构的审批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经过其负责人的批准。在决定适用何种强制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若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需继续被羁押,则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需明确,批准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权力归属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三家机构中的其中之一。在大多数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一旦符合某些具体规定的要求,例如能够确保其不会逃避刑事调查、起诉或者审判工作,同时也没有对社会安全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就可以向上述审批机构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至于是否能够获得批准,则需要由审批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

在刑事案件中,涉案嫌犯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有权向负责实施逮捕行为的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在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必须能提供充分且合适的保证条件以确保嫌疑人不会有任何逃脱侦察或审判的意图,亦无法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醉酒驾驶案件中的取保候审批准权限一般由公安部门行使。当公安机关收到犯罪嫌疑人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时,他们会根据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条款进行综合考量,从而作出是否批准的裁决。取保候审的决定往往是基于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的全面评估,并考虑其是否具有逃逸、阻碍诉讼程序等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