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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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伤害,属于刑事犯罪,是否属于自首,有四种形式:1.犯罪人向公检法主动投案,如实陈述罪行;2.身体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到现场,可授权他人代替投案或通过书信、电话等方式自揭罪行;3.虽未被察觉,但因行为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4.犯罪后逃逸,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具体如何从轻减轻,需根据案件情况判断。

在交通肇事罪中,自首可以分为两类情况:一类是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主动向公安或执法机构详细报告事故情况,包括事故的过程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类是肇事者在逃逸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样属于自首的范畴。这两种情况都体现了肇事者主动承担法律后果的意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自首包括以下情形:1.事故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如实供述罪行;2.立即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承认责任;3.在被抓捕前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罪行;4.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未被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5.被追诉前主动报告罪行并在采取措施前如实交代。自首虽不直接减轻刑事责任,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可酌情从轻、减轻或豁免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67条,交通肇事罪自首包括: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罪行,配合调查,避免严重后果。自首者可获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免刑。自首表现含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等,有助于减轻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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