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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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欠债不还又找不到人这种事儿,严格来讲不算犯法。因为这只是个经济上的矛盾嘛,不是说要坐牢什么的。但是,假如你真的把这事儿告到法庭上去了,而且最后还赢了官司的话,那这个欠债的人要是故意躲起来,就是不想还钱的话,法院可能就会用一些特殊的方法来处理,比如公告送达之类的。然后在他不在场的情况下,也能做出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对于诈骗犯罪行为的定性与定量处罚与其所涉及的赃款数额密切关联。情节严重者,涉及到的诈骗金额一旦达到了“数额较大”的特定范围,即可将会面临对应罪行的指控。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条并未对“数额较大”的具体金额标准进行详细阐述,这通常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明确。

过失致人死亡并不一定就是犯罪行为,只有在缺少刑法因果或存在免责条件的情况下,才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意外事件导致的死亡就属于这种情况。但一般来说,如果行为人应该预见到潜在的死亡风险,却因为疏忽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采取措施避免,那么就会被视为犯罪。

防卫过当不一定属于犯罪,但一般来说,防卫过当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防卫过当指的是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严重的实质性损害。对于那些防卫过当情况较轻、危害性较小的,刑法通常不会将其视为犯罪。但在大多数情况下,防卫过当者仍需负责,法院会综合考虑其过当程度、主观过错等因素,进行全面衡量,从而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指的是责任人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他人死亡,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权益。其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客观方面**:责任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实际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后果。2.**主观方面**:责任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心理,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情况。3.**因果关系**:责任人的过失行为与他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责任人在行为时存在故意或者其他不构成过失的情况,就不能认定为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