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咨询该律师若人民检察院决定不对涉及交通肇事罪的案件进行受理,那么可能的原因可能包括:相关证据不充足、案件事实尚不明朗或者该案件并不在检察院的管辖权范围之内。在此种情形下,利益受到侵害的受害者及其亲属可按照如下步骤展开行动:首先,深入了解检察院决定不受理此案的具体原因;其次,积极寻找并补充相关证据材料以使案件更加清晰明了;最后,如有必要,他们还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交通肇事案判定标准包括:伤亡情况、事故死亡人数及财产损失。具体来说,涉及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及以上、三人以上死亡、无力赔偿三十万元损失等情形,或存在酒驾、毒驾、无照驾驶等严重情节,可能被公诉。
关于交通肇事罪案件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录口供的具体次数并未明文规定,这主要取决于案件调查的实际需求。检察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往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在各个环节上多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以期获得更为详尽的信息和准确无误的证据支持。这个过程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调查、审查起诉等多个重要阶段,具体讯问次数会依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而有所差异。
交通肇事案件的检察机关对被告提出公诉所需具备之要件,重要之处在于:第一,被告人实施了与交通运输有关的违规行为并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其次,被告人在事故中所担负的主要责任乃至全责;最后,事故给社会带来了众多严重后果,如生命垂危者或财产重大损失等情况。在上述所有条件均已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检察官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审判申请。
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下,交通肇事罪通常是由检察机关直接进行公诉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具有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职责。当交通肇事行为达到了法定的严重程度,例如导致了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该类案件便会被认定为公诉案件,而不需要受害人自行提出诉讼请求。在完成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之后,若检察机关认为存在犯罪事实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则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