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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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中,非法拘禁罪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特殊主体犯罪类型,换言之,无论公民个体是否达到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年龄和条件,皆有可能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并成立相应罪行。本罪所辖范围主要涉及到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各类行为,而不限于特定身份地位的行为者。一旦存在违法拘禁他人的情节,则有可能涉嫌违反上述法条规定。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对该罪行的主体范围做出了限定,即要求主体必须是一般的自然人;其次,从主观上来看,必须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再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最后,在客观方面,需要有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具体行为作为支撑。

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体并不局限于特定人群。这个罪名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年满16周岁,同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普通公民,都有可能成为该犯罪的嫌疑人或罪犯。只要有人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就有可能触犯非法拘禁罪的法律红线。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犯罪,其主体要素备受关注。法律规定,这类犯罪的责任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员工。这些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威胁或不正当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或接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当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时,就会被认定犯有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

挪用资金罪的非特定犯罪主体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素:其一,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侵犯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资金使用权;其二,客观上需要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并且数额较大、超过规定的期限未还,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此外,该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