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婚姻的缔结关系中,若有一方在另一方全然未知情的状况之下进行借贷行为,至于其是否构成
违法,实非轻易能作出一刀切式的判定。
倘若所借之款被用以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纵使另一方对此闻所未闻,亦可归属于夫妇共有的
债务义务范畴内。
然而,若借款额已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并且债权方无法提供
证据证实该笔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表达,那么此类债务通常会被视为举债方的个人责任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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