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面临建筑企业宣告破产之际,遗留的
工程款项究竟能否追回,确实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不稳定性以及繁琐度。
首先,在破产法所规定的程序当中,公司的所有资产都必须接受审慎的
清算并进行公平的分配。
工程款项作为其中的一类借款请求权,只有在破产后有充足的剩余财产能够分配时,才有可能取得部分乃至全部的
债务偿还。
但是,若破产公司背负的债项繁多,其资产却无法完全覆盖所有的债务,那么工程款项的全额追回恐怕将难以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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