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
逃逸事件中,关于
赔偿标准的制定,
陪护费用的计算需综合考虑诸多因素。
通常情况下,陪护费用的具体数额会依据护理人员的经济收入水平、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限而定。
若护理人员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那么便以实际损失的收入作为计算依据;
反之,若无固定收入,则可参考当地护工所从事同级别护理工作的劳务报酬标准进行估算。
在护理人数方面,若无特殊情况,一般规定为一人负责;
然而若是
医疗机构或相关专业鉴定机构对此持有明确的观点和建议,也可据此适当调整护理人数。
至于护理期限,应从受害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之日起算。
若受害者因
伤残导致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则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多重因素,合理确定相应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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