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通常而言,在
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举债费用,在
离婚之际往往需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然而,若举债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话,有可能仅由其中一方承担:
其一,夫妻中有一方能够证实,
债权人已经与
债务人明确商定此笔
债务属于个人性质;
其二,夫妻可就其在婚姻持
续期内取得的财产进行明确划分,并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将其认定为各自主张之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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