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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案发前退赃不计入犯罪数额怎么办

时间:2024.11.11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991人
律师解析:
在涉及诈骗案情的司法实践中,若将案发前实施的退赃行为排除在犯罪数额之外,必须联系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
首先,关于退赃行为的性质界定可能存在争议。
若涉案人员在犯罪行为尚未被揭露之前,主动采取了退赃措施,并且展现出真诚的悔过之意,那么在量刑环节就应给予充分的考量。
其次,法律对于退赃行为的处置方式往往会依据其对犯罪构成及危害程度的影响而有所不同。
例如,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所有财物,都应该被依法追回或责令退还;
对于受害者的合法财产,则应立即归还;
对于违禁物品以及用于犯罪活动的个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而没收的财物与罚金,均需全数上交国家财政部门,不得擅自挪用或自行处理。
总而言之,对于案发前退赃行为是否纳入犯罪数额的问题,我们需要结合案件的详细情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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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伟豪律师

广东德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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