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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如何认定诈骗证据罪的主体

时间:2024.08.16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315人
律师解析:
确立诈骗证据罪的主体身份之时,公安机关通常会综合考虑多重因素。
首先,其需要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了我国法律所设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这一基本要求。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凡年满十六周岁者,犯下任何罪行都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公安机关还需深入研究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诈骗行为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他/她能否对自身的行为有清晰的认识并能有效地加以控制。
除此之外,公安机关还将重点关注犯罪嫌疑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主观意图以及客观行为。
其中,主观上是否存在着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不良动机,而客观上又是否实施了诸如编造虚假事实、掩盖真实情况等行为以获取不义之财,都是公安机关审理案件时必须要审慎对待的关键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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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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