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针对
有限责任公司面临的破产境况,关于
债务处理及
股东权利的问题,均由相关的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关于
债务的
处理方式,首先需要使用该公司所有的可用于抵债的财产,以此来偿还所有
债权人的负债。
当公司陷入
破产清算阶段时,会依照法定的清偿顺序依次进行,这其中包括了支付破产费用以及共益债务,其次是向员工支付
工资、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定
补偿金,接下来是清偿所
拖欠的税款,最后才是普通
破产债权。
而在
公司破产的过程中,股东的权益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仅需以其实际投入的资金作为上限,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股东已全额
出资,那么在公司破产之时,通常无需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额外的清偿责任。
然而,如果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等情形,则他们还需在未到位资金及其应获利息的范围内,对公司未能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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