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公司面临破产危机之际,
优先股所面临的处理程序颇为繁琐。
通常而言,在对公司财产进行分配的那一刻起,持有优先股的投资人相较于普通股持有人,其合法权益得以优先保障;
然而,又逊色于负担
债权债务的群体。
在这种环境下,优先股投资人可能依照企业规章制度或者相关契约条款的约定,在
破产清算过程中享有一定程度上的优先分配权。
然而,倘若公司资产无法完全覆盖所有
债务,那么优先股投资人或许无法如愿以偿地获取全部预期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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