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公司宣告破产的情形中,倘若法定
代表人对公司的破产负有不可推卸之责,诸如蓄意逃避
债务、非法转移企业财产等不法行为,那么他将面临被
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之虞。
反之,若法定代表人能够有效举证自身与
公司破产并无关联,且表现出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置工作,全面承担起应有责任,例如妥善处理企业员工薪资发放、各项债务
清算等事宜,那么通常情况下,他是无需担忧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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