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贪污受贿辩护精选解答 > 收取回扣属于什么犯罪行为类型

收取回扣属于什么犯罪行为类型

时间:2024.11.11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492人
律师解析:
回扣可能会被视为一种非国家公务人员的贪污贿赂行为,因为这类行为通常涉及到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员工,他们凭借自身的职务优势,从他人那里获取财物并享受服务,从而为他人赢得了某些方面的益处。
这种行为如果达到特定的数额标准,就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犯罪的判定,我们需要全面地考虑到收回扣的金额大小、行为人所拥有的职务便利程度以及他们为他人谋求利益的具体情况等等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如果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要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以帮助他人获得某种利益,且这些行为所涉及的金额达到了一定的数量级,那么他们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
若涉及的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需要承担罚金。
而当涉及的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他们将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且仍需承担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张相奎律师

辽宁盛举律师事务所

现任辽宁盛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政协委员;原国家公务员、公职律师;持有司法考试证书、SAC证券从业资格、AMAC基金从业资格;拥有多起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成功经历,办理多起案值过亿疑难诉讼。

咨询该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