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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保全后可以再申请吗

时间:2024.08.12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1360人
律师解析:
当解除先前之保全措施并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原申请人仍然可再度提出申请。
保全措施之所以设立,主要意图在于确保未来生效裁决具备充分的执行力。
如果在首次保全行动被解除之后,因新的情形产生而使得重新申请保全措施变得必要,例如发现被申请人存在可能对申请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财产转移行为,那么原申请人便有权再次提出申请。
然而,在进行二度申请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程序与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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