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对于企业职员涉嫌
贪污罪行的判定,我们必须全面考虑多重因素。
首先,从
犯罪主体角度而言,若非国有性质的企业员工,通过运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职权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务资产,且
盗窃数额达到一定界限,便可被视为
职务侵占罪的案件;
反之,倘若在国有企业内享受
公职或受聘于国有公司、工业企业、事业机构以及人民团体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采用侵吞、盗窃、诈骗等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则应按照贪污罪进行
定罪量刑。
其次,在
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贪污罪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盗窃、诈骗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关于贪污罪的
数额较大的起始标准,通常会依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与司法实践经验来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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