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首要步骤便是收集与案件相关的
证据,如录音资料、录像记录以及
证人证词等等,以便证明在审讯过程中所发生的诱导、欺骗等不当行为。
在判定
诱供罪名是否成立时,我们将全面考量审讯的环境条件、实施手段、言辞表达等多方面因素。
倘若审讯人员做出了不适当的承诺、恐吓或误导性陈述,那么这些行为都有可能被视为诱供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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