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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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撤案条件是哪些在交警立案并进行调查之后,确实存在撤销案件的可能性,但通常是基于以下两个法律基础条件:首先,若事故情节轻微,且并不构成刑事案件,仅涉及到民事赔偿问题,以及当事人已就相关赔偿事宜达成共识,此时便可向负责该案件的交警详细阐述相关情况,申请撤销案件;其次,若案件涉及到刑事犯罪或需要接受行政处罚,那么原则上来说,此类案件是无法被撤销的。

交通事故立案后,若涉及轻微事故且无人员伤害,仅造成少量财产损失,当事人可选择撤回诉讼,并通过自行协商方式解决纠纷。双方达成协议后,需制作详细的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议书,并共同签署。此协议书可作为结案的重要凭证。

交通事故立案后,若涉及轻微事故且无人员伤害,仅造成少量财产损失,当事人可选择撤回诉讼,并通过自行协商方式解决纠纷。双方达成协议后,需制作详细的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议书,并共同签署。此协议书可作为结案的重要凭证。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不可以撤销案件的,只能在案件认定错误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属于刑事案件中的类型,属于公诉的案件,不能随意的撤销,只有在认定错误的情况下可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