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银(兰州)律师事务所
陈鹏,男,法学本科学历,现为北京中银(兰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长期从事各类民商事案件及刑事案件代理工作,先后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分行、×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县文旅局等政府机关和大型国有企业,及某利联化学有限公司等40多家企业提供过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同时参与了多起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传销犯罪等具有影响力的案件的辩护工作,具有丰富的案件办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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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点:1.**主观故意**:行为人必须有非法占有他人集资款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财产损失,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2.**违法行为**:客观上实施了违反金融法规的非法集资行为,如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等。3.**公众对象**:针对的是社会不特定公众的非法集资,即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社会公众筹集资金。4.**金额规模**:集资金额必须达到一定规模,如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以上是集资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只有同时满足这四个要件,才能构成集资诈骗犯罪。

挪用资金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挪用资金罪,是指在公司、企业等各类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士,利用自身职权之便,私自将所在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将资金出借给私人,涉及金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偿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该行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进行了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一)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其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而具体的犯罪对象则是这些单位内部的资金。

挪用资金罪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该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等法人单位的员工;第二,在主观方面,犯罪人需要存在故意的心理,并且明知资金的归属,仍然进行挪用;第三,在客观方面,犯罪人利用自己的职权便利,擅自将单位资金挪作私用或借贷他人;第四,该罪侵犯的是单位对资金的合法使用及收益权益。

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员工;行为发生在职务执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表现为擅自将单位资金挪作私用或借贷给他人;需要满足数额较大的条件,若三个月未还,或虽未超过三个月但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即构成犯罪。

侵占公司资产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第一,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等组织内的人员。第二,主观上明知是单位的款项并打算非法占为己有。第三,客观上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资金挪为己用或借给他人。第四,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单位对资金的使用和收益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