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接受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中,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他们不得擅
自离开所在城市或所在县份。
通常而言,未经获批是无法私自前往其他地方的。
而取保候审作为一种
刑事司法程序中的
刑事强制措施,其核心价值就在于尽最大可能地在非监禁状态下确保
刑事审判程序得以顺畅进行。
若确实存在着特殊状况,必须前往他处,则应事先向执掌该取保候审案子的执行机关
递交书面申请,待获得批准后方可行使出
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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