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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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刑事拘留措施之后,通常应在拘留之日起三天内提交批准逮捕的请求,然而在特殊情形之下,这一时间可以延长至七个自然日。涉及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中,提请批准逮捕的期限则有可能被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在这段时间之内,若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当事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至于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将取决于办案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判断和决策。

毫无疑问,是的。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接受取保候审的过程中,未能在三日内收到任何有关消息,那么他们具有权力雇佣律师协助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而这些律师将会在了解案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障司法程序公正性等环节扮演关键角色。

在取保候审期间,通常必须征得执行机关的许可方能离开原籍地前往异地。这一规定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中有明确阐述。根据该条款,被实行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的允许,不得擅自离开其所住所在之市、县区域。因此,是否有资格离开原籍地前往异地,需完全依照执行机关出具的许可文件来做出判断。如若确有必要进行跨地区旅行,则应事先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并待获得批准后方可成行。

获得取保候审批准后,您应当尽快按照取保候审决定书的要求办理相应手续并严格遵守各种应尽之义务。若由于某种突发状况而暂时无法即时履行这些责任,请务必与负责执行该项程序的司法机构进行有效的沟通,如实陈述当下情况。然而,针对是否可以延期实施取保候审及可延长的时间长度等相关事宜,最终的决策权仍归属于执行该项程序的司法机构,而非由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固定期限。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明文规定,无论是由人民法院还是人民检察院抑或是公安部门,对于涉嫌犯有罪行的嫌疑犯或被告人所采取的取保候审行动,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这12个月的期限之内,若案件尚未得到妥善解决,则应立即解除对其取保候审的措施。而取保候审的具体期限,则是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际交付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的那一天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