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
出借人为追索自身权益而向法院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时,不受
借款人所处地域的限制。
这意味着,即便借款人并未在出借人所居地,出借人仍有权选择在其所在地,或根据实际情形选取其他具有
管辖权的法院提
起诉讼。
法院在接收到案件之后,会依照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和审判工作,其中可能包含了对债权凭证的检验、核实等步骤。
若被告针对原告的
债权人身份提出有理有据的反驳意见,法院将会依据审查结果来决定是否驳回原告的起诉申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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