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明确规定,若经全面财产调查仍未能查获
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则
执行法院有权裁定本案
执行程序终结。
然而,若
申请执行人在后续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则可随时再次提出
执行申请,且此种情况下的申请将不受申请
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因此,针对
欠款不还的
纠纷案件,即便已进入执行程序终结阶段,只要申请执行人能够发现被执行人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便依然享有再次提
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其财产予以
强制执行的权利。
换言之,虽然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终结阶段,但只要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便有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法院亦应依法予以受理并重启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