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实践中,
当事人之间完全有权利就
违约金问题作出相应的约定。
约定的违约金既可以选择固定的数值,亦可基于后续
违约行为的实际发生情况而作动态调整。
然而,若所设立之违约金数额远低于实际
赔偿所引致的损失,则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在受理相关诉求后,有权依职权提升违约金金额;
反之,若所定违约金数额过高,同样可以予以适度削减。
据此,期票文书中所涉及之
逾期违约金条款就应严格遵循此等原则设置。
具体而言,关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与计算方式,均应在期票文书中予以明确规定,同时充分考虑到逾期付款可能对
债权人造成的
经济损失,以确保所设定之违约金具有公正性及合理性。
如若发现
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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