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实践过程中,
当事人得以自由设定相应的
违约金,然而,此种约定的数额必须与实际产生的损害相互契合。
若约定的违约金远小于实际遭受的损失,那么法院或是
仲裁机构则有权力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对此予以适度的提升;
反之,若约定的违约金严重超越实际所受之损,法院或是仲裁机构亦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进行适当的削减。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欠条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并无固定数值,这主要是由于具体的
合同条款、违约情形及实际产生的损失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倘若
违约金过高,超出了合理范畴,法院或仲裁机构便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因此,欠条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并非固定不变,而需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若违约金数额显失公允,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依法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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