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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三种情况离婚怎么判

时间:2024.09.09 标签: 婚姻家庭 家庭暴力 阅读:1426人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于婚姻关系之中,若呈现出如下三种情状,则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之时,须予以准允离婚:首先,重婚或与他人类似通奸行为:如一方涉及重婚或其他违背与配偶的忠诚义务的性关系,另一方即享有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
在此情况下,如经各方尝试调解而仍无法解决问题,法院将依法原则上准予离婚
其次,严重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当一方以暴力手段凌驾于另一方之上,或对其进行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害者可向法院申请离婚
即便在调解过程中已尽力尝试化解纷争,但如上述恶劣行为确凿且无和谐解决之道,法院亦应依法准许离婚。
最后,长期沉溺于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若一方深陷赌博、吸毒等恶习,且经过多次教育仍未见改善,严重损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基础,另一方可据此提出离婚请求。
在此情形之下,如经各方努力调解而未能达成共识,法院亦应依法准予离婚。
另外,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发起离婚诉讼,法院同样应依法准予离婚。
若经由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又持续分居达一年以上,其中一方再度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亦应依法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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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侯团队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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