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若PZP身为
非法集资事务专员,却对其
违法行为毫不知情,则其不太可能被视为直接负责的主管阶层或者其他
直接责任人。
因此,他有可能免于承担
刑事责任。
然而,这仍需结合具体案件进行深入剖析。
倘若法院判定PZP尽管并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但其行为依然构成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的一部分,那么他将有可能面临相应的
法律制裁。
最终的判决结果将取决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证的事实与
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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