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同时结合《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如果某个特定人士在涉及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存在逃离现场的行为,随后又
主动投案自首,那么对该人士所应承担的
刑事责任,将会根据事故性质以及其
逃逸后的行为表现进行综合评判。
举例来说,倘若交通事故所引发的负面影响并未产生极为严重的后果(如没有导致任何人员的死亡或者重伤);
再加上相应的
当事人能够迅速地在事故发生后不久主动自愿前往
司法机关投案自首,那么法院或许会视情况而给予相对轻微的惩处。
但是,若交通事故已经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例如导致人员死亡或者多人重伤,即便当事人在事后选择投案自首,也很可能需要面对较为严厉的
刑事制裁。
在做出具体判决时,法院还会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否采取积极措施对
受害人的损失进行
赔偿等多方面因素。
如果当事人在投案自首时能够提供充足的
证据以证明自身是在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之后,主动选择归案接受处理,这种情况便可以被视为一种特殊的
自首方式,进而有望减轻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针对当事人在逃逸后主动投案自首的情况,法院会全面权衡各方面因素,以期为当事人量身定制出最合适的
刑罚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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