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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肇事全责致人死亡怎么判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882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倘若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相关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进而酿成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不幸身亡,且其必须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的责任,那么此类行为将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此情况下,肇事者所面临的刑事法律责任可能是多样化和复杂化的。
首先,对于那些无任何逃逸意图或者并未产生其他极端恶劣情节的肇事者来说,法院很可能会依法判处他们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然而,若肇事者在事发过程中有明显的逃跑意图,或者其行为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即所谓的“特别恶劣”情节。
则法庭极有可能基于此种事实情况,对这些肇事者作出更为严厉的惩罚,即判处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而若是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行径,最终致使受害人遗憾离世,法院将追究肇事者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可能会对其实施最长达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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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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