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特定人士已然被判入狱服
实刑服役时,则表明已经消除对其实施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主要是在审判之前为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为提供一定程度上的保护,以防备他(她)们逃脱法律惩罚或重新走上
犯罪道路。
一经
判刑入监服实刑,就表示该人已经受到法律应有的惩处,因而不存在必须再次实施取保候审的需求。
若在此情形下仍有人企图
申请取保候审,这种做法无疑会
触犯法律规范,因为他们现已身为罪犯,而非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很可能无法受理此类请求,因为此时再对他们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实际上也无济于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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