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被依法采取
保释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应严格遵循以下准则:未得到执行机关授权许可不得擅
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县级行政区域;
如住处、工作单位以及通讯联络方式等关键信息有所变化,必须在24个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详细汇报;
在受到
传唤时,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
严禁以任何形式对
证人的
证言进行干扰;
禁止销毁、篡改
证据或者串通口供。
若有违反以上规定者,已缴纳的
保证金将被全部或部分没收,并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深刻反省,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或者实施
监视居住、
逮捕等
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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