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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和故意伤害罪并罚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217人
律师解析:
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条款,明确规定抢劫罪及故意伤害罪可依实际情形合并判处。
例如,倘若犯罪者于实施抢劫行为期间,借用暴力手段对他人身体进行蓄意伤害,且该行为导致受害人重伤乃致死亡,则其将面临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双重指控。
针对此类复杂案件,法院有权根据案情的具体细节和情节,决定是否实行并罚制裁,即将抢劫罪的刑期与故意伤害罪的刑期相加,或者反之亦然。
最终的并罚方式以及刑期的判定,均需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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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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