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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殴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240人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第二百三十四条明确指出,任何蓄意损伤他人身躯的行为均属于故意伤害罪的范畴。
而在若然发生的互殴事件中,即使其中一方所造成的对方仅仅是轻微伤害,也往往会依照上述条款,将之视作一种故意伤害的行为。
然而,如果能有确凿证据来证实双方确实都有意图去伤害彼此,且他们的攻击行为是同等程度的话,则互殴致伤的行为同样可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然而,实际审判过程中,各级法院将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权衡与审慎判定,以决定是否存在故意伤害的罪行。
所以,在互殴事件中,只要其中一方蓄意造成另一方轻微受伤,那么该方是最有可能受到指控及追责,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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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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