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瑞雪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心理咨询师。执业期间不仅成功办理了大量的建设工程案件,同时承办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资金上百亿的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等多类型刑事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取保候审、缓刑、二审改判等成功案例经验。 担任于特大型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顾问。已为几十余家公司解决了其在公司股权、债权债务及相关领域的法律纠纷。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案件、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公司股权纠纷、劳动纠纷处理、企业风险防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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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法律体系中,侵占罪往往被视为针对个人不当行为的规范条例,然而,在特殊情形下,尽管侵占罪是以个体活动为主导的犯罪类型,但是我们也可见到有部分单位实施了同样性质的侵占行为,对于这些情形,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行为,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单位本身无法构成本罪。然而,本罪的行为人须为特定类别之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它组织中的在职员工。然而,公司、企业或相关单位的合法财产,却是构成本罪的非法侵犯对象。

单位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责的主体关于单位是否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其答案是否定的。实际上,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具有特定性的,即仅限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单位的财产却可以作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存在。换言之,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担任,而单位本身并不具备成为此罪主体的资格。

单位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公司单位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这一问题,存在一定争议和探讨。通常情况下,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主要涉及到公司、企业或其他具备特定身份的单位成员。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条文确认,此类人员需利用自身职位或者职权的方便作弊,从而不正当占有单位财产,如果其非法获利的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则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会被处以罚金的严厉惩罚。

欠款未还擅自扣留他人车辆是否构成侵占罪欠债者私自扣押债权人之财产乃违法行为。在追索债务的过程中,如果欠债人并未事先知晓且并不同意债权人以扣押其车辆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那么这种行为无疑构成了对欠债人财产权的侵犯,属于非法占有、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不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