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就一般的民事纷争而言,保险账户并无被
司法机关强制冻结之虞,然而,若存在特定情形,该问题则需另当别论。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范,司法机构在处理各类民事案件之际,为确保所做出的裁判得以顺利执行,有权依法对
当事人的财产采取
保全措施。
然而,在这之中,保险账户往往被视作是一种风险防范与资金储备的工具,主要用于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唯有在涉及特定类型的案件,例如涉及保险
欺诈、
保险合同争议等情况下,保险账户才有可能面临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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