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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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银行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银行的公职人员。这里所说的“从事公务”,是指代表相关机构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比如说,银行行长、信贷审批专员、财务管理人员等,他们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就有可能触犯这个罪名。

受贿认定,主要看这三点:第一,主体是银行内部人员;第二,主观上知道自己在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财是为了满足私欲,给别人好处;第三,客观上通过职务便利,无偿或违法收财,给第三方谋利。这里的“利用职务便利”,包括职权和衍生出来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到实现的任何一个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银行或金融机构员工若收受贿赂或非法收取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擅自收取佣金、手续费,将按第一百六十三条受刑事处罚。若涉事员工为国有机构或由其派遣,则依第三百八十五、三百八十六条处理。非国有机构员工则依第一百六十三条惩处。简言之,国有机构员工受贿将受更严厉处罚,非国有机构员工则适用较轻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银行或金融机构员工若收受贿赂或非法收取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擅自收取佣金、手续费,将按第一百六十三条受刑事处罚。若涉事员工为国有机构或由其派遣,则依第三百八十五、三百八十六条处理。非国有机构员工则依第一百六十三条惩处。简言之,国有机构员工受贿将受更严厉处罚,非国有机构员工则适用较轻刑罚。

银行职员受贿罪的定罪要素涉及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根据《刑法》规定,犯此罪者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者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没收财产。此罪行是职务侵占行为,应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