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文规定,若取保候审案件在第
一审判决颁布之后,因事实不清或
证据不足等因素,导致案件审理结果无法确定,则第
二审人
民法院有权将此案发回首级法院并启动再审程序。
此后,首审法院会根据第二审法院的指示,对此案进行全面复审。
复审结束后,如果被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对于新的判决结果仍感到不满,他们有权向第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或
抗诉。
接着,第二审法院将会依据上诉或者抗诉材料,依法做出最终判决或裁定。
请注意,第二审法院在重审过程中严禁再次发回首审法院重新审理案件,这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以及
保证司法程序的严谨性与正当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