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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取保候审要不要开庭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490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乃刑事诉讼活动进程中所施行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旨在维护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畅开展。
取保候审的裁决权限归属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而最终的执行工作则交由公安机关承担。
关于解除取保候审的相关事宜,通常是指在取保候审期限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法定的终止条件,抑或案件已告终结且无需再行取保候审。
关于解除取保候审是否必须经过法庭审理,需视具体情形而定。
若解除取保候审系由于案件已获解决或无需继续取保候审,那么通常情况下无需进行法庭审理。
然而,若解除取保候审涉及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限制或解除,亦或是牵涉到其他法律程序,便有可能需要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予以确认。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解除取保候审的具体流程或许会因为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当地司法实践的差异而有所区别。
若解除取保候审涉及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限制或解除,或者涉及到其他法律程序,便有可能需要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予以确认。
若仅为确认无需继续取保候审,那么法庭审理的必要性可能相对较低。
总而言之,解除取保候审是否需要进行法庭审理,需视具体情况及当地的司法实践而定。
若仅为确认无需继续取保候审,通常情况下无需进行法庭审理。
若涉及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限制或解除,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便有可能需要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予以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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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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