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行政赔偿案件中,申请人和责任机关需各自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若行政拘留或限制自由措施导致公民死亡或失能,责任机关须证明其行为与此无直接因果关系。受害公民或其代理人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申请人需证明遭受错误拘留,责任机关则需反证无因果关系。错误的刑事拘留可通过行政赔偿诉讼维权,双方均需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若公安机关在刑事拘留中误判导致被拘留人遭受不可逆人身损害,被拘留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赔偿请求人需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公安机关行为不当且直接造成伤害。如被拘留人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公安机关需证明其行为合法且与损害无因果关系。若无法证明,法院可能判决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若侦查、检察、审判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权时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实施拘留或超期拘留,导致案件被撤销、不起诉或宣告无罪,受害者有权申请国家赔偿。是否追究当事人责任取决于拘留行为是否违法及是否超期。具体情况需依法评估。

对于错误的刑事拘留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可向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的上级主管单位提出申诉申请复议。若涉案机关为地方法院,赔偿申请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交申请,由后者作出最终赔偿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赔偿申请人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如就赔偿数额、方式及项目等存在异议或者对不予赔偿的决定持有异议,则需在决定公布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在刑事审判中遭遇误判导致不正当拘留时,当事人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首先,向执行逮捕的公安机关申诉,要求纠正错误。其次,如公安机关未予纠正,可向上级机关或检察院提出申诉或控告。最后,若前述途径无效,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