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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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庭审阶段是否能够进行调解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交通肇事罪系属可予和解之刑事案件范畴,在各当事人自愿协商且达成合意的前提条件下,由法院依法展开调解工作亦未尝不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明文规定,被告方、原告方及其各自的法定代理人均有权利,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首度审判的结果,其中包括判决和裁定,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当面向更高一级的人民法院进行上诉。因此,在涉及到交通肇事罪的案件中,若有当事人对庭审之后达成的调解协议产生异议,则其享有向上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申请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取决于损害程度和肇事者违规行为的严重性。若肇事者在审理中积极调解并获得受害人谅解,这可能被视为悔改和积极赔偿的表现,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这一情节,可能导致刑罚减轻。但刑罚能否减轻还需综合案件事实和法律,由法院全面评估决定。

在了解过交通肇事的相关处罚标准之后,并且能够了解,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能够得到一定的惩罚,那么在法庭当中调节的规定都有哪些内容呢?根据新的说法,如果被害人与肇事者达成了协议,就可以在法庭上进行调解,想起来看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