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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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若患有严重疾病或生活无法自理者,通过取保候审并无明显社会危害性,便可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在众多疾病类型中,肝硬化被视为严重的慢性疾病之一。如该病患生活不能自主且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基于此一法律条款,肝硬化患者确实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然而,最终能否获得批准仍需视具体情况及司法机构的判断而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若患有严重疾病或生活无法自理者,通过取保候审并无明显社会危害性,便可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在众多疾病类型中,肝硬化被视为严重的慢性疾病之一。如该病患生活不能自主且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基于此一法律条款,肝硬化患者确实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然而,最终能否获得批准仍需视具体情况及司法机构的判断而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若患有严重疾病或生活无法自理者,通过取保候审并无明显社会危害性,便可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在众多疾病类型中,肝硬化被视为严重的慢性疾病之一。如该病患生活不能自主且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基于此一法律条款,肝硬化患者确实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然而,最终能否获得批准仍需视具体情况及司法机构的判断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严重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且不构成社会危害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如严重肝硬化患者,可申请取保候审。决定是否批准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并由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共同裁定。

患有肝硬化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特定情况下可申请取保候审。批准与否取决于其健康状况是否影响日常生活和参与法律程序。若病情严重,但不影响诉讼活动且能随时应传,可能满足取保候审条件。 同时,若其健康状况不威胁他人安全、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或干扰案件审理,也有申请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