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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转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318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明示的内容,具备以下几点条件之一者可将刑事拘留转为取保候审:首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自适用附加刑
其次,无论罪行轻重,只要认为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即可;
再次,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同样只要认为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也可;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到,但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此时也需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以上四点均为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具体案情进行深入分析的重要参考因素。
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上述任何一项条件,并且在法律层面上并无任何禁止进行取保候审的情况存在,那么他们便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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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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